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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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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條例 (2019年7月30日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國家出資企業 第三章 企業管理者和重大事項 第四章 企業國有資產基礎管理 第五章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 第六章 企業國有資產監督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促進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鞏固和發展國有經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對企業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企業國有資產,是指省、市、縣人民政府對企業各種形式的出資所形成的權益。 本條例所稱國家出資企業,是指省、市、縣人民政府出資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以及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 第四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堅持政企分開、社會公共管理職能與企業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能分開、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和不干預企業依法自主經營的原則,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 第五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以管資本為主加強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重點管好國有資本布局、規范資本運作、提高資本回報和維護資本安全,建立和完善企業國有資產基礎管理、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和責任追究等制度,改革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創新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方式,履行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 第六條 省、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作為本級人民政府直屬特設機構,根據本級人民政府授權,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依法對企業國有資產實行監督管理。 縣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可以授權一個部門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依法對企業國有資產實行監督管理。 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依法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企業國有資產實行監督管理。 第七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改革的要求,制定監管權責清單,科學界定權責邊界,并根據企業類型開展授權放權,實行動態調整。 第八條 國家出資企業應當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 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應當將黨建工作要求納入企業章程,明確企業黨組織的職責權限和工作方式。 第二章 國家出資企業 第九條 國家出資企業由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的省、市、縣人民政府確定和公布,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條 國家出資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應當建立以公司章程為基礎的公司治理機制,明確股東會(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的權責和議事規則。 第十一條 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應當建立外部董事制度。國有獨資公司的外部董事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選派公司以外符合條件的人員擔任。 第十二條 國家出資企業應當依法設立監事會,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向國家出資企業委派監事。 監事會按照法律、法規以及企業章程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企業財務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國家出資企業應當建立風險管理體系,完善戰略、財務、市場、運營、法律等領域的風險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定期對風險管理工作進行自查和評估,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防范化解企業風險。 第十四條 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應當建立和完善企業法律顧問制度,根據企業規模和業務需要,可以設立總法律顧問和法律事務機構,配備、聘請法律顧問。 第三章 企業管理者和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根據資產隸屬關系和管理權限,按照公開、公平、競爭、擇優的原則,采取選任制、委任制、聘任制等方式,依法任免或者建議任免相應的國家出資企業管理者。 國家出資企業中由職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監事,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根據資產隸屬關系和管理權限,結合企業功能定位,建立和完善企業管理者分類分層管理制度,推行經理層成員任期制和契約化管理,建立職業經理人制度,維護和落實董事會依法選聘和管理經理層職權。 第十六條 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管理者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以連任。 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在同一職位任職一般不得超過三個任期。 第十七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結合企業功能定位,建立和完善企業管理者經營業績考核和薪酬制度,并依據考核結果決定對企業管理者的獎懲。 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應當建立和完善企業管理者履職待遇和業務支出管理制度。 第十八條 關系國有資產出資人權益的重大事項是指: (一)制定或者修改企業章程; (二)企業合并、分立、解散、申請破產; (三)企業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四)企業發展戰略規劃、年度投資計劃、主營業務范圍; (五)企業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 (六)企業上市、發行債券; (七)企業重大投融資、大額捐贈、為他人提供大額擔保; (八)企業管理者薪酬; (九)企業改制、與關聯方的交易、資產評估、國有資產轉讓; (十)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上述重大事項的批準或者決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國家出資企業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執行。 第十九條 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討論、決定經營管理重大事項前,應當聽取法律顧問的法律意見。 第四章 企業國有資產基礎管理 第二十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企業國有資產基礎管理工作,建立出資人監管信息化工作平臺,會同有關部門建立企業國有資產動態管理信息共享機制。 第二十一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國家出資企業的產權登記管理。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國家出資企業應當定期對產權登記數據進行匯總分析。 第二十二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組織開展年度企業國有資產統計和動態監測統計工作,收集、匯總和編制年度統計報告和財務快報,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有關企業國有資產總量、結構、變動、收益等匯總分析情況,并將有關報告報送上一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 第二十三條 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資本控股公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清產核資工作,并將清產核資工作結果報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 清產核資工作結果經批復后,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資本控股公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賬務處理;對經批復同意核銷的各項資產損失,應當建立賬銷案存管理制度,并依法進行清理和追索。 第二十四條 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發生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事項時,應當委托依法設立的符合條件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資產評估結果辦理核準或者備案。 第二十五條 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資本控股公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財務預算和決算管理制度,組織開展財務預算和決算編制、執行、監督和考核工作。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財務預算和決算進行核準或者備案,并結合經營管理等情況,對企業經營績效進行綜合評價,對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結果進行確認。 第五章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 第二十六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對國有資本經營收入及其支出實行預算管理。 財政主管部門負責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的編制工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向財政主管部門提出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按年度單獨編制,納入本級人民政府預算,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 第二十七條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包括: (一)從國家出資企業分得的利潤或者股利、股息; (二)國有資產轉讓收入; (三)從國家出資企業取得的清算收入; (四)其他國有資本收入。 第二十八條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包括: (一)資本性支出,即對國家出資企業和重點產業的資本性投入等; (二)費用性支出,即用于國家出資企業改革成本支出等; (三)其他支出。 第二十九條 國家出資企業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的規定向出資人分配利潤。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監督國家出資企業及時、足額繳納國有資本收益。 第六章 企業國有資產監督 第三十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建立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企業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制度。報告應當包括總體資產負債、國有資本投向布局和風險控制、國有企業改革、國有資產監管、國有資產處置和收益分配、境外投資形成的資產、企業管理者薪酬等情況。 第三十一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及其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完善企業國有資產和國家出資企業信息公開制度,依法向社會公布企業國有資產狀況和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情況,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三十二條 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出現重大投資損失、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以及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等影響企業正常經營的重大事件,應當及時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發生上述重大事件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的股東代表應當及時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第三十三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國家出資企業境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制度,規范企業境外投資及境外國有資產管理,加強風險防范和責任追究。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其他負有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五條 國家出資企業管理者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經調查核實和責任認定,按照管理權限和法定程序,對相關責任人依法采取組織處理、扣減或者追索薪酬、禁入限制、紀律處分、移送監察機關或者司法機關等處理方式追究責任。 國家出資企業管理者在企業改革發展中所出現的失誤,不屬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當謀利、主觀故意、獨斷專行等情形的,根據有關規定和程序予以容錯,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理。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發生影響企業正常經營的重大事件,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以及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的股東代表未及時報告的,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企業管理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對企業各種形式的出資所形成的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參照本條例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金融、文化企業國有資產的監督與管理,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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